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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以家、柳长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以家,柳长峰,段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陈以家,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柳长峰,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段胜明,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陈以家与被执行人柳长峰、段胜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以家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柳长峰的银行存款17696.80元及执行费16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陈以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柳长峰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