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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佳鑫与杨东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鑫,杨东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810号原告:王佳鑫,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杨东凡,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佳鑫与被告杨东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佳鑫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佳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佳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王佳鑫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宜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