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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索平旺与陈万千、韩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平旺,韩树东,陈万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索平旺,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韩树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陈万千,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本院执行的索平旺申请陈万千、韩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02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院夏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