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西丰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初1496号原告江西丰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卢林工业园区双金路15号。(以下称丰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海英。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南侧2号。(以下称共青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华。原告江西丰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丰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签订《砂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丰厦牌砌块(环保砖)给被告,供被告承建的朝阳产业园区沃普思空调基地工地使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单价、质量与技术标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及时供货,但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剩余的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取仍未支付,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共青城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6年10月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2016)共民破产字001号裁定书依法受理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原告起诉的债务人(本案被告)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为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故起诉债务人的诉讼应向共青城市人民法提起。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共青城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为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华审 判 员 吴劲松人民陪审员 蔡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靖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