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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彩霞与韩永涛、韩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霞,韩永涛,韩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819号原告:朱彩霞,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杰、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永涛,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韩魁涛,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朱彩霞与被告韩永涛、韩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朱彩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彩霞负担。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博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