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彩霞与韩永涛、韩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霞,韩永涛,韩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819号原告:朱彩霞,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杰、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永涛,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韩魁涛,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朱彩霞与被告韩永涛、韩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朱彩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彩霞负担。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博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