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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三河市,捕前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2009年7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20时许,三河市公安局民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京小区9号楼2单元1303室被告人王某住处,现场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三袋,经廊坊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4.7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田某的证言、提某、毒品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上交毒品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三河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王某住处查获冰毒,并将被告人王某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本院还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成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