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陈超、荣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陈超,荣晓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5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田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超,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德,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荣晓静,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陈超、荣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超、荣晓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