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875单康军与单华成、胡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康军,单华成,胡礼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875号原告单康军,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单华成,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胡礼平,女,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单康军诉被告单华成、胡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单康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由原告单康军负担。审判员 赵凡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