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王福生与买热汗、努尔苏力旦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生,买热汗,努尔苏力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生,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第五师八十七团医院退休职工,住博乐市。被执行人:买热汗,女,1980年1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第五师八十七团医院职工,住第五师。被执行人:努尔苏力旦,男,28岁,哈萨克族,无业,住博乐市香班牧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生与被执行人买热汗、努尔苏力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0611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