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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永深、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深,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深,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7845276943。法定代表人:方志义,董事长。上诉人吴永深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永深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永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