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燕与卜成军、卜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卜成军,卜恩波,王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253-1号原告:胡燕,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胡德喜,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成军,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卜恩波(卜成军之父),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王金凤(卜成军之母),女,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诉被告卜成军、卜恩波、王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燕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卜成军、卜恩波、王金凤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轮候查封卜恩波、王金凤的楼房1栋(位于夷陵区罗河一巷14号三层楼房)。原告胡燕以其位于夷陵区长江市场(湖光路)的私房(房产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胡燕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支持原告胡燕申请的同时,为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卜成军、卜恩波、王金凤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轮候查封卜恩波、王金凤位于夷陵区罗河一巷14号的楼房1栋。二、查封原告胡燕的位于夷陵区长江市场(湖光路)的私房(房产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邦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