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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5959部队后勤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959部队后勤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洋,女,1982年1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59部队后勤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甲7号院。负责人:程晓晖,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楠,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春元,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959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95959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3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城建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合同时城建一公司的主要经营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xx路x号,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95959部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娈书 记 员  焦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