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金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288号李云龙:金基华: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与被执行人金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基华协助申请执行人李云龙办理位于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山大街温泉路3-4-8号建设局家属楼4单元502住宅,面积61.64平方米,安图县房权证二道镇字第000195**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金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将涉案房产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云龙名下,李云龙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故本院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金基华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与被执行人金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