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奇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容留卖淫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奇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67号罪犯吕奇峰,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中技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兰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城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吕奇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吕奇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奇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奇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