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司惩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振、唐中、唐兴、唐祚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刘广成拘留决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1121司惩10号被拘留人刘广成,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振、唐兴、唐中、唐祚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刘广成以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广成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