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53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豹,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1,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其愿按法律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其与被告徐某1打工认识,2011年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其生育的是女儿,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因在庭审中,被告母亲将原、被告之女带至法庭并遗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抚养女儿,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徐某1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与被告结婚时间;3、2017年4月26日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治安大队询问李某笔录二页,证明其在驻马店被被告殴打,群众报警经过;4、电话信息九页,证明被告发信息对其及家人威胁;5、照片复印件四页,证明被告对其进行殴打;6、通话记录一份,证明被告被告对其及家人进行威胁。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六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同时原、被告应当珍惜婚姻。而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被告对原告时常殴打,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女儿,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因被告母亲将该女遗弃法庭,被告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二、原、被告之女徐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徐某1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