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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费文勇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文勇,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38号申请执行人:费文勇,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费文勇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17〕第133号仲裁裁决,已在法定的时间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渝0236民初2038号案立案受理,故奉节劳人仲案字〔2017〕第133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费文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费文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费文勇撤回执行申请,(2017)渝0236执938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练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耀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