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沈原与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原,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430号原告沈原,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92696949X。法定代表人柳建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胜,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武新海,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原诉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沈原承担。审判员 时信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