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任思凤与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思凤,哈尔滨市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901号原告任思凤,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杨磊,职务总经理。原告任思凤与被告哈尔滨市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