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江明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江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刑更23号罪犯徐江明,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6)浙048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徐江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建议对罪犯徐江明收监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徐江明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徐江明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晚,罪犯徐江明驾驶浙A×××××黑色轿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宜家商场西面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罪犯徐江明的新鲜血液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同年5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杭区分局对罪犯徐江明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罪犯徐江明送往杭州市余杭区拘留所执行。上述事实,由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提供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江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48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徐江明宣告缓刑一年五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徐江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已经羁押的三十日,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建平审 判 员 钱利娟代理审判员 沈丹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