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昱丰与唐彬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昱丰,唐彬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505号原告彭昱丰。被告唐彬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原告彭昱丰与被告唐彬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昱丰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彭昱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昱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彭昱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步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