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昱丰与唐彬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昱丰,唐彬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505号原告彭昱丰。被告唐彬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原告彭昱丰与被告唐彬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昱丰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彭昱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昱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彭昱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步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