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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会荣、李克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会荣,李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蔡会荣,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李克昌,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克昌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克昌在银行存款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