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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静敏与王忠丰、林英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敏,王忠丰,林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静敏,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忠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林英梅,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敏与被执行人王忠丰、林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忠丰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海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胜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