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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永宜与杨永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宜,杨永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389号原告:杨永宜,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春,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业军,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永宜与被告杨永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杨永宜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