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东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91刑初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东亮,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2007年9月24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2月1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撤销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东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沫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郑东亮在明知自己不能代办驾驶证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可以通过熟人办理驾驶证,且无需通过驾校的学习及驾驶员考试,被害人王某得知后找到郑东亮代办驾驶证,并向其支付办理驾驶证费用人民币7200元,事后被告人郑东亮先后用多种理由拖延时间,至案发前既未给被害人王某办理驾驶证,也未将钱款退还,并将钱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郑东亮于2017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郑东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东亮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代郑东亮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东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东亮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郑东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东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郑东亮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代郑东亮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郑东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郑东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东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 茵代理审判员 苗 雷人民陪审员 刘玉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