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金星河鞋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金星河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催3号申请人:天津金星河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北关工业园(原油厂院)。法定代表人:吴雪娇,经理。申请人天津金星河鞋材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票号为3140123206566970天津农商银行宝坻宝平支行空白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天津金星河鞋材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9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员 倪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祥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