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干臣、石庆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干臣,石庆,王霞,杨旭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干臣,男,汉族,农民,住叶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庆,男,满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又名王大霞,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旭钊,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远,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干臣、石庆、王霞因与被上诉人杨旭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干臣、石庆、王霞以叶县夏李乡苗庄朱二毛岭村民所有的土地、荒地和杨旭钊承包荒山地界边界不清、四至不明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石干臣、石庆、王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干臣、石庆、王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干臣、石庆、王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晓宏审判员 王瑞英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亚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