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齐斌与杨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斌,杨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926号原告:张齐斌,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杨国兰,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薛平,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系被告杨国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斌与被告杨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齐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齐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张齐斌负担。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