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神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异15号异议人(申请人):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鲤塘坝楼房湾综合写字楼7楼。法定代表人:王朝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神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白岩组。法定代表人:戴育明,该公司董事长。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神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7)渝0240民初1118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同时本院作出(2017)渝0240执保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重庆神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石柱黄连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所享有的股权。2017年5月5日,异议人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以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异议基础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异议人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清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