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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高继典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典,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928号原告:高继典,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爱,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军,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彦,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继典与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