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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裴武奇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良 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武奇,李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裴武奇,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金良,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裴武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048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8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