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裴武奇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良 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武奇,李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裴武奇,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金良,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裴武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048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8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