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善秀与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善秀,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722行初3号原告何善秀,男,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浦北县三合镇。法定代表人覃琼,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善秀诉被告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5月5日对原告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进行了立案受理,故原告何善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善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行政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善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善秀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何善秀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长 梁斯林人民陪审员 陈代畅人民陪审员 谢永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