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潘伊富与俞志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伊富,俞志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3903号原告:潘伊富,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俞志财,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潘伊富诉被告俞志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2017年2月13日,潘伊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伊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潘伊富负担。审 判 长 韩诗强人民陪审员 毛美芳人民陪审员 官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