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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毛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时候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25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