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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长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长胜,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在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杨长胜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长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杨长胜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长胜尚未领取在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取保候审期间交纳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长胜在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区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