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锦添、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锦添,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锦添,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法定代理人:彭某,事业法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先伟,该服务中心医生。再审申请人吴锦添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锦添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没有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认定由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吴锦添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卫生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吴锦添2004年7月6日因车祸致“左肱骨骨折”而入院,2004年7月8日、2005年9月10日、2006年8月31日三次手术均在病人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所进行的处理。吴锦添自2006年9月23日出院后,2014年12月10日才第一次向卫生服务中心投诉要求赔偿,期间已历时8年多,在这8年多的时间内,在吴锦添的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卫生服务中心无从知晓。吴锦添此次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理由欠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吴锦添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根据一、二审法院审查明的事实,吴锦添曾于2004年、2005年、2006年前后三次在珠海市红旗医院(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吴锦添最后一次出院日期至起诉之日,已近十年时间。吴锦添在一审法院多次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鉴定费用,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医疗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卫生服务中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一、二审法院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分配举证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吴锦添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吴锦添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锦添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镜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