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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霍秀英、金寨宏翔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秀英,金寨宏翔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张继红,曹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霍秀英,女,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金寨县。被执行人:金寨宏翔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古碑镇乌家河村,组织结构代码:05704691-5。法定代表人:张继宏,该公经理。被执行人:张继红(曾用名张继宏),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被执行人:曹红霞,女,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张继宏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4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寨宏翔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张继红、曹红霞银行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理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