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友强与吴卫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强,吴卫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076号原告:李友强,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先斌,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卫国,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邱右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耀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强与被告吴卫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李友强自行承担。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