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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催7号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8号。法定代表人:胡仲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女,汉族,1990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鲍集镇梁集村新建组17号,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2/25544492的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三一张家口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9日、金额为伍拾万元整,支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沙河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玉国审判员  刘桂林审判员  谢 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