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某某,男,1978年4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莆田市公安局梧塘派出所抓获后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至当月21日,同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社旗县朱集镇吕某某家中一头耕牛被盗,被告人铁某某在泌阳县郭集镇闪庄其家中明知该头耕牛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以7000元的低价购买。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铁某某家中搜查时发现该头耕牛。经鉴定该头耕牛价值10000元。案发后该被盗耕牛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明知所购的耕牛系赃物,仍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并及时退缴所购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铁某某从轻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