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连金霞与被告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金霞,王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493号原告:连金霞,环县人。被告:王彦红,环县人。原告连金霞与被告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彦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连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6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承诺一周内归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借款已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王彦红辩称:原告所称属实。2017年7、8月份归还。原告提交的证据:2017年2月6日欠条1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与被告的电话记录,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6日,被告王彦红向原告连金霞借款2000元,约定一周内归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因故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双方陈述及欠条在卷佐证。借款已逾期,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立即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归还原告连金霞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彦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慕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