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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230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被重新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经审查,被告人石某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第148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