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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西六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与XX生、周学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六和泰投资有限公司,XX生,周学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2民初2296号原告:山西六和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护,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生。被告:周学丰。原告山西六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生、周学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学丰的起诉,本院已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学丰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生清偿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5日,被告XX生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借款利息为每万元月息219元,并约定了逾期利率等违约责任。借款逾期后,XX生只清偿借款利息至2015年1月31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清偿。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款协议书;2、借款借据;3、XX生身份证复印件。被告XX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XX生因房地产开发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每万元借款月息219元。如借款逾期,XX生除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外,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XX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只清偿原告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借款利息至今未清偿。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可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XX生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至今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XX生清偿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山西六和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XX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家龙人民陪审员  原建忠人民陪审员  曹小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