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43322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先义、周道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义,周道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3322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先义,男,1964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周道富,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蒋先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道富在(2017)浙1082执25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道富存款人民币3643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