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东岗与被申请人王英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岗,王英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324号申请人:于东岗,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东宋门乡管庄村15号。被申请人:王英儒,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后王庄村031号,系鲁NFV1**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东岗与被申请人王英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66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英儒驾驶的鲁NFV1**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