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10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023号之三原告卓文芳与被告河南省安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文芳,河南省安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023号之三原告:卓文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建峰,男,荆门市鑫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安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26号索克豫发大厦三层A301号。法定代表人王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之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文芳与被告河南省安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文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中玲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人民陪审员 李爱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