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390号原告曹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白鹏,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某,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2016年10月中旬,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通过媒人认识后开始交往。原告在订婚前一日(2016年12月16日)给被告购买金戒指一枚(价值2150元),并于同年12月17日在饭店设订婚宴,在婚宴上给付原告彩礼14000元及改口费3000元。随后原告开始准备结婚事宜,双方拍摄了婚纱照(价值2800元),约定农历腊月初十(2017年1月7日)举办婚礼。这期间,被告又向原告索要彩礼52000元,原告同意并给付被告52000元存单,当原告要求与被告办理结婚证时,被告不同意,并将存单退回。现因被告毁掉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给付彩礼,被告拒绝退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钱191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52000元不是我向原告要的,是原告答应给的;婚姻不是我不愿意,是原告不愿意;我答应给他钱是想私了,扣除我给原告花的4000元、改口费3000元,可以退给原告10000元,戒指可以退给原告,这个事就算了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票据一份;2、录音光盘一张及根据录音光盘整理的书面材料两份。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12月17日双方定婚。在双方交往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戒指一枚(价值2150元)、给付被告彩礼款14000元、改口费3000元,共计19150元;被告给原告购买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余元。之后,原告又给付被告彩礼款52000元(存单)。在协商结婚事宜时,双方发生矛盾。现因被告退给原告52000元(存单)后,未退还其他款项,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9150元,本院认定其中14000元属于彩礼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14000元被告应予退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其他款项,属于赠与性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曹某彩礼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保亚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