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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4701号原告:王某,现在重庆科技学院上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经理。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刘某,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1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1350元,其中包括木地板修复安装费19350元、卧室门修复安装费2000元、客厅壁纸更换费用2000元、楼下3楼损失16000元、楼下2楼损失10000元、楼下1楼损失2000元。2、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更换安装燃气热水器。4、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我在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火王”牌燃气热水器、吸油烟机、燃气灶,共计花费6000元。2015年8月20日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安装了上述三样家电。安装完成后,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并没有进行调试。因我长期在外,位于××区一直未曾居住。2016年8月18日9时,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打电话通知我,家里漏水严重,希望我尽快处理。我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家里,发现水已经从门口漏出至楼道。打开门后发现全屋地面及墙面全部淹没。我在物业公司人员陪同下进行了查看发现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火王”牌燃气热水器进水管处破裂,导致水从该处流出,逐渐将全屋浸泡。我多方查询后得知,漏水发生在当天早晨5点,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在发生意外后,未能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也未采取抢救措施,对我和邻居的损失有管理不善的责任。我处理完房屋积水后发现,自己房屋木地板全部被浸泡损坏,两扇卧室门被浸泡不能正常使用,客厅壁纸被浸泡出现破损。不仅我家出现损失,楼下的3、2、1楼住户不同程度受到损害。其中3楼向法院起诉后,我和3楼住户协议赔偿其损失16000元;2楼及1楼住户的赔偿仍在协商之中。事发后,我多次找被告,被告均不愿意进行赔偿,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为所请。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卖给原告王某燃气热水器的事情属实。原告诉状写的购买日期是2015年6月23日,漏水时间是2016年8月18日9时,根据售出时间,原告的燃气热水器保修期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一年保修期55天。按照燃气热水器上的使用说明第15页第8条规定,使用完毕请关闭进水阀门和进气阀门,并关断电源。原告安装以后长期在外没有居住,没有按照说明书上正确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造成进水管道损坏漏水,属于原告使用不当。使用说明书第1页特别忠告说的很清楚,凡不按本说明书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漏水以后,我们去检查发现是原告的燃气热水器进水管道螺帽处漏水,不是我们燃气热水器本身漏水,原告要求我们公司赔偿,我们不同意。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明确阐述是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火王”牌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问题,热水器进水管处破裂导致其及其他住户房屋不同程度被水浸泡受损,而我公司既不是该热水器的生产者,也不是热水器的销售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016年8月18日早6时10分,原告楼下业主向我公司物管站报告自家屋顶有漏水现象,怀疑楼上住户家漏水,我公司值班人员立即前往该单元排查,发现原告的403室防盗门下有水流出,家中无人。我公司工作人员立即从楼道管道井关闭了分户供水阀门,阻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电话联系原告,但原告迟迟不接电话。6点33分原告回了电话后,与其母亲赶到现场已是7点20分。我公司工作人员同原告及其家人一起进屋查看,才知是原告自行安装的天然气挂炉水管活接处脱口漏水。我公司在本次事件中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在事发时第一时间就赶到了现场,并立即采取了应急措施,不存在任何管理不善和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形,更没有任何过错,据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漏水是原告自家燃气热水器进水管破裂所致。该进水管为原告私产,并非我公司安装或提供,对其进行检查维护是原告的义务,发生事故应由原告负责。原告的房子长期无人居住的情况下不关闭室内供水总阀,致使设备漏水后又因室内无人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尽到管理注意义务,造成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自身难逃其责。综上,原告要求我公司对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原告王某在平凉市××区住宅楼房一套,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2015年6月23日,原告王某在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火王”牌燃气热水器一台,由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派员进行了安装。安装后原告的房屋长期闲置,没有居住使用。2016年8月17日,原告的住宅楼房出现漏水现象,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原告到场后,与原告及其家人一同查看,发现燃气热水器下方的进水口与自来水管连接的螺纹管道接口处的螺帽断裂,导致进入燃气热水器的进水漏水,造成了原告及楼下业主的财产不同程度受损。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造成原告及楼下业主财产受损的原因是原告购买的燃气热水器进水口处的螺帽断裂漏水所致。出现断裂的螺帽是谁购买,应由谁对其质量负责是本案的关键。因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燃气热水器的装箱清单中不含从自来水管道到燃气热水器进水口之间的管道和阀门,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段管道及阀门是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随热水器提供或从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采取了抢救措施,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原告和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提供了夜间巡查及安全交接班记录,该记录记载巡查人员发现原告的住宅漏水后,关闭了楼道的管道井阀门,通知了原告,与原告本人提交的《关于世纪花园B4区1号楼1单元403室漏水情况的证明》及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世纪花园夜间值班检查记录、通话记录、证人孟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够证明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到住户报告后,及时关闭了楼道分户管道阀门,通知了原告,尽到了管理义务;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第一时间通知原告,没有尽到管理注意责任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火王”牌燃气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进水口螺帽断裂漏水给其和楼下业主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但原告提供的燃气热水器的装箱清单中,不包括断裂的进水口螺纹管的螺帽,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进水口螺纹管的螺帽系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销售,故其要求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重新更换安装燃气热水器的请求,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机构,接到其他业主报告后,关闭了分户进水阀门,通知了原告,也协助原告查看了住宅房内的情况,尽到了管理及安全注意义务,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135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平凉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平凉国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更换安装燃气热水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中宏审判员  苏智宁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巩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