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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法赔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榕江县车江民族经济开发公司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榕江县车江民族经济开发公司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黔26法赔2号赔偿请求人:榕江县车江民族经济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祝林,男,侗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榕江县。联系电话:17508555507。赔偿请求人榕江县车江民族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车江民族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车江民族公司以“榕江县人民法院超范围查封和执行错误,给其造成经济损失4200万元”为由,要求榕江县人民法院赔偿其损失42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榕江县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车江民族公司没有先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是直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上述法律程序规定。车江民族公司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榕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故车江民族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榕江县车江民族经济开发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