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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万林与广州市优威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珠宝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林,广州市优威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珠宝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809号申请执行人:杜万林,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优威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新华工业区新都大道168号B3栋,组织机构代码56397798-2。法定代表人:柯新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珠宝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区新都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万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优威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珠宝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优威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8095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珠宝城有限公司在2042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市优威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辉 关注公众号“”